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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農村部令2022年第1號文件:涉及添加劑、預混料等部分條款
    添加時間:2022/1/24 14:41:23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放管服”改革決策部署,落實新修訂的《行政處罰法》,進一步加強農業農村法治建設,農業農村部決定對28部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對1部規章予以廢止。

    其中,對涉及飼料相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部分條款進行修改。
    一、對《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3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2016年5月30日農業部令2016年第3號、2017年11月30日農業部令2017年第8號修訂)作出修改
    (一)刪去第八條、第九條中的“添加劑預混合飼料”。
    原條款:
    取得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產品批準文號。
    修改后:
    取得飼料添加劑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應當向省級飼料管理部門申請核發產品批準文號。
    (二)將第十九條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原條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不履行本辦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對《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2012年5月2日農業部令2012年第5號公布)作出修改 
    (一)將“飼料添加劑和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修改為“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管理辦法”。 
    (二)刪去第二條第二款、第十九條。 
    刪除條款 第二條第二款 
    本辦法所稱添加劑預混合飼料,是指由兩種(類)或者兩種(類)以上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為主,與載體或者稀釋劑按照一定比例配制的飼料,包括復合預混合飼料、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維生素預混合飼料。
    刪除條款 第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添加劑預混合飼料,包括復合預混合飼料、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維生素預混合飼料。
    復合預混合飼料,是指以礦物質微量元素、維生素、氨基酸中任何兩類或兩類以上的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為主,與其他飼料添加劑、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營養性飼料添加劑的含量能夠滿足其適用動物特定生理階段的基本營養需求,在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或動物飲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微量元素預混合飼料,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礦物質微量元素與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礦物質微量元素含量能夠滿足其適用動物特定生理階段的微量元素需求,在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或動物飲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1%且不高于10%。
    維生素預混合飼料,是指兩種或兩種以上維生素與載體和(或)稀釋劑按一定比例配制的均勻混合物,其中維生素含量應當滿足其適用動物特定生理階段的維生素需求,在配合飼料、精料補充料或動物飲用水中的添加量不低于0.01%且不高于10%。
    (三)將第三條、第四條第一款、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七條中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修改為“飼料添加劑”。
    修改前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在生產前應當取得相應的產品批準文號。
    第四條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為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定制產品的,定制產品可以不辦理產品批準文號。
    第五條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產品批準文號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第十條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質量復核檢測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飼料添加劑、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定制企業以外的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或養殖者銷售定制產品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處罰。
    修改后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的飼料添加劑產品,在生產前應當取得相應的產品批準文號。
    第四條  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為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生產定制產品的,定制產品可以不辦理產品批準文號。
    第五條  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應當向省級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產品批準文號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第十條  飼料添加劑產品質量復核檢測收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七條  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規定,向定制企業以外的其他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或養殖者銷售定制產品的,依照《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處罰。
    (四)刪去第九條中的“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格式為:×飼預字(××××)××××××”。
    刪除前 
    第九條
    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格式為:
    ×飼添字(××××)×××××××:
    添加劑預混合飼料產品批準文號格式為:
    ×飼預字(××××)××××××
    核發產品批準文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年份
    ××××××:前三位表示本轄區企業的固定編號,后三位表示該產品獲得的產品批準文號序號。
    刪除后 


    第九條
    飼料添加劑產品批準文號格式為:
    ×飼添字(××××)×××××××:
    核發產品批準文號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簡稱
    (××××):年份
    ××××××:前三位表示本轄區企業的固定編號,后三位表示該產品獲得的產品批準文號序號。
    (五)將第十四條第二款中的“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修改為“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前
    第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產品批準文號的,省級飼料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產品批準文號。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由發證機關撤銷產品批準文號,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產品批準文號;以欺騙方式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修改后
    第十四條
    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產品批準文號的,省級飼料管理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并給予警告;申請人在1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產品批準文號。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由發證機關撤銷產品批準文號,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產品批準文號;以欺騙方式取得產品批準文號的,并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涉嫌犯罪的,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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